【摘要】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判决书显示,华为关于鸿蒙商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去年5月,华为的鸿蒙商标第38307327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判决书显示,华为关于“鸿蒙”商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去年5月,华为的“鸿蒙”商标第38307327号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北京法院判决的信息,已有两家公司注册“鸿蒙”相关商标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法院并以两家公司作为引证商标。
北京法院驳回华为诉讼请求,由华为承担100元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显示,华为给出三点诉称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一、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二因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原告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北京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同时,北京法院认为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与华为的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法院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华为承担100元案件受理费。
律师建议:可等待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最终决定
国内关于华为鸿蒙系统(HarmonyOS)的关注较高,这款面向物联网时代的操作系统,一亮相就备受各界关注,但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地落地应用,不少人在等待升级鸿蒙系统。此次,华为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该如何取得鸿蒙商标的拥有权?是否会影响到商标的后续使用?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戎朝告诉南都记者,华为在诉讼中主张两枚引证商标不存在实际使用,且已经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华为能够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两枚障碍商标都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并且商标局也最终撤销了两枚商标的注册,那么如此一来华为商标申请的障碍被扫清。
戎朝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证商标被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基于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或者直接重新申请商标。
不过戎朝指出,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程序的审查期限,因此华为可能需要等待较长的审查期;其次,由于撤三程序审查中存在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主观裁量空间较大,导致引证商标是否能够最终如愿被撤销,也并没有准确的答案,故而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戎朝表示,如果引证商标最终没有被撤销,或者华为不愿意花费过长的时间等待,也可以主动联系上述两家公司,协商谈判确定商标的转让事宜,确定一笔合理的商标转让费用。此外,华为也可以更改申请商标的名称或在原商标上加注其他元素以示区分,不过难度可能较大。而如果要完全更换标志,意味着华为的鸿蒙OS系统前期积累的知名度、名誉、宣传投入成本等皆付诸东流。
同时,戎朝指出,“鸿蒙”目前属于诉争商标,也会影响华为后续对“鸿蒙”商标的使用,“毕竟这是人家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