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女教授跳楼自杀!单位回应:她所留遗书反映的问题不存在

2021-08-07 1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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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重庆大学一女教授跳楼自杀!单位回应:董某所留遗书反映的问题不存在,她离婚后心情抑郁,性格敏感,精神衰弱 重庆大学通报:2021年8月1日

重庆大学一女教授跳楼自杀!单位回应:董某所留遗书反映的问题不存在,她离婚后心情抑郁,性格敏感,精神衰弱

重庆大学通报:2021年8月1日14时31分,我校教师董某,女,42岁,副教授,在校外居住的小区坠楼,不幸离世。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走访、调取视频监控等,认定系自主高坠,排除刑事案件。 #重庆大学通报女副教授坠亡#

1.董老师遗书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2.董老师平时性格就敏感、多疑,不善与人交际;3.离婚后,情绪受到影响;4.董老师早就有自杀倾向。

小编相信通报内容是真实的,但仍然想就此说几点浅见!

1.调查组的成员来自学校,从程序上来看,难免给人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之感。

在法理上,有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的裁判,因此,应该要懂得回避。当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就应当由其他人员来处理。

2.生命实可贵,有生命就有希望,没了生命,一切就都成了泡影。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人也都没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因此,即便别人同意让你将他杀死,你仍然需要背上故意杀人的罪名。

自杀呢?既然一个人没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自杀当然也不可以。只不过,自杀之后,再去追究死者的法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

那么,在自杀未遂的情况下,为什么也不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呢?

我想,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通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是指他人,不包括自己;二是自杀未遂者,本来就承受着痛苦,不必再雪上加霜,何况,杀害自己与杀害他人相比,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3.董老师之死不属于工伤。

一般情况下,工伤应当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条件。

虽然,董老师自杀的原因或许与工作有关,但自杀的地点不在工作场所,不属于工伤。此外,自杀或者自残,已经被排除在工伤之列。

老师这个职业,只要事业心强,有责任心,压力是比较大的!

女教授是存在一定心理问题的,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干预和治疗,最终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

很多人以为,大学教师不同于中学教师,工作压力不大。实际并非如此,真正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大学教师,也是压力非常大的。他们不仅要承担很强的教学压力,还要承担很强的科研压力。

特别是科研,如果没有科研成果,就会在职称评定、经费安排、个人收入等方面落后于他人,甚至会被人看不起。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会被压垮的。

很显然,这位副教授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比较弱的,是难以承受在大学工作这样的沉重压力的。而学校在如何帮助教师化解压力、加强教师心理干预方面,可能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事件。

最后,就引用网友评论:重庆大学这些年发展特别快,已经处于中国高校领导者地位,出台了很多很多与其他高校不一样的创新政策,为中国高校改革树立了榜样!这些政策显示了学校高超高明的预判能力,经费无论如何使用,都与国家政策一致,不存在问题!这是中国高校中绝无仅有的清流,无论如何审计监督都不会有问题!加油,重大的未来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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