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宣判!再严厉的判决都难挽回一个悲剧

2021-08-07 11:49:08
来源:

  【摘要】 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 8月6日,四川德阳。法院宣判“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件,三被告(涉事男孩父亲及其妹妹)均以侮辱罪获刑。法院认为,

#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8月6日,四川德阳。法院宣判“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件,三被告(涉事男孩父亲及其妹妹)均以侮辱罪获刑。法院认为,三人煽动网络暴力致被害人身亡,情节严重。3人分别获刑一年半、一年缓刑两年、半年缓刑一年。

8月6日下午,针对判决结果,绵竹市人民法院发布说明称,侮辱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将冲突情况在网络上发布,并与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结合,进行带有明显负面性评论、引导,导致网民对被害人指责、诋毁、谩骂、“人肉”等,且持续发酵,影响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充分表明3名被告人侮辱被害人具有直接主观故意,最终致被害人安某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

乔先生说,如今他独自抚养孩子、支撑家庭,这个判决结果让他得到了一些安慰。

乔先生手机里一家三口的合照

我认为这个事件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判决公告告诉我两个道理,一是遇事冷静,不要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二是法律也有局限性,坏人不一定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讲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方面,这个案件的判决,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不想重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老生常谈,而是有两个感慨跟大家分享。

一、无论做什么,还是要有颗“大心脏”,切莫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

2018年8月20日晚上,安宁一家三口在家附近的泳池游泳时,安宁与13岁初中生罗佳发生了“碰撞”。

据安医生朋友讲述,冲突原因系小男孩碰到安医生的臀部,安医生希望对方道歉,但对方拒绝道歉并朝其吐口水,还有一系列侮辱性动作,安医生丈夫便冲过去将男生朝水里按。

随后男生父母喊人在洗手间打了安医生,安医生报警,警察让他们私下协调,出了警局安医生老公当场给孩子道歉了。

事情到这,其实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安医生的丈夫有冲动之处,熊孩子家人打人也有问题。如果一切就此打住,这就是一个每天可能都会发生的“冲突”。

双方均并未用尽正当的权利救济手段。如果谁觉得不服气,可以继续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

在泳池里发生冲突后,调解无果,两家矛盾不断升级,罗母把泳池监控视频提供给媒体,并把剪辑过的视频发到网上,视频显示一名五大三粗的男子在游泳池中对一个男孩使用暴力,视频迅速在网络上引起大量讨论,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抨击、谩骂安医生和她的丈夫。

安医生夫妇的信息随即被人肉,陷入了舆论漩涡。

仅5天后的8月25日,安医生向母亲留下一句“妈,我出去一下,两分钟就上来”便匆匆出门。家人随后发现找不到她,但亲朋好友的手机上却收到了告别短信。大家分头出去找了2个小时,但为时已晚,安医生已经在车内服药自杀

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女性被甚至可能是她患者的陌生人“网暴”、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被“千夫所指”时的心情是义愤、委屈、无助或兼有之。

但是是安医生最终选择以“自杀”来“自证清白”真的太令人可惜了。

而这份判决公告出来后,我真的更为安医生不值,她的一条生命换来了什么?换来了三个恶毒的始作俑者的“缓刑”判决。

缓刑是什么,可以理解为大概率根本不会被执行刑罚。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就是说这三个人渣,可以继续在监狱外享受他们的人生,而安医生和家人只能永远天人两隔。

安医生所做的,真的是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用自己的一条命,换来了自己的清白和对坏人不痛不痒的处罚。

如果安医生当时能够再坚持一下,等到事情的反转,或者她通过法律途径(报案、控告、起诉)等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一样可以让这三个人渣受到惩罚。

多说一句极端点的话,我认为这三个人的三条命,都比不上安医生一条命金贵。

二、法律也有局限性,不是所有为恶者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抛开已经被判刑的三名被告不谈,这个事情前期能被炒作的沸沸扬扬,离不开不核实信息来源和信息真实性的无良媒体。而他们没受到任何惩罚,甚至最开始发布这个虚假信息的“德阳生活”依旧吃着火锅唱着歌。

这个虚假视频为什么会火,因为他有时下人们关心的“医生”、“公务员”、“打小孩”、等关键词。医患关系紧张,公务员身份让人浮想联翩,更是推波助澜视频的传播。

背后的部分无良媒体不去核实信息来源,只为了流量吃人血馒头,丝毫不考虑会给受害者带来什么样的困扰。最后反转后,大部分就是悄悄把视频下架删除了事。

刑法能追究这些无良媒体的责任么?

目前看来难度很大,因为判决公告说理部分

关于本案为什么定侮辱罪,法院表示,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系有意放大被害人身份引导网民谩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

说明中指出,被告人将游泳池冲突情况在网络上发布,并与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结合,进行带有明显负面性评论、引导,导致网民对被害人指责、诋毁、谩骂、" 人肉 " 等,且持续发酵,影响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因此无良媒体完全可以说其实我也是受害者,我也是被骗的,而虚假信息确实也不是自媒体们编辑的。

但是唯一欣慰的是,从民事角度,安女士家人依然可以追究这些传播链条上媒体的名誉权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最后,我认为这份判决公告告诉我们:遇事不要冲动,如有条件要通过正规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更千万别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活着,看到坏人受罚才叫大快人心,否则就是悲剧。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