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2号)自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在禄口机场工作人员中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来,国内


自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在禄口机场工作人员中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来,国内多个省份陆续报告有南京禄口机场关联病例。引起这次疫情的是新冠病毒德尔塔变异毒株,与瑞丽和广州疫情为相同的境外输入病原体,潜伏期短、病毒载量高、传播速度快。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点人员排查管控措施,7月6日至20日南京禄口机场经停史人员参照密切接触者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措施和4次核酸检测;7月20日以后,从国内高风险地区抵返我市人员落实14天集中隔离和2次核酸检测;从国内中风险地区抵返我市人员落实14天居家隔离和2次核酸检测。经南京禄口机场、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我市人员要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和单位进行报备,并配合属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瞒报、谎报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抵返我市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抵达我市后第一时间集中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24小时内出具结果,结果为阴性的,在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有序流动。 三、各旗市区、各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对从南京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抵返我市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人员及其家属抵返我市管理台账,学校要做好本校师生家长抵返我市管理台账,精准落实输入性疫情防控措施。各社区(嘎查村)要对上述地区抵返我市人员开展摸排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落实网格化管理。 四、旅游景区(点)、农(牧)家乐、宾馆、饭店等餐饮、住宿、服务场所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卫生清洁、入场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健康码(行程码)查验等防控措施。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 五、从严控制大型聚餐、会议、展会、考试等聚集性活动,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尽量采取线上方式举行。举办外来人员超过50人的会议和活动,要制定专门的疫情防控方案,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所有从外地到我市参加会议、演出、比赛等集体活动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好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及时向会议、活动举办方报告。 六、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官方媒体发布的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动态变化,近期非必要不要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前往的,应提前向社区(嘎查村)、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记录行程信息;返回前,须主动向社区(嘎查村)、单位报告;抵返后要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民和游客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公共场所防疫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公共场所时,一定要规范严格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勤洗手、戴口罩、少聚集、“1米线”,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七、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控制新冠肺炎传播的有效措施,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市民积极主动接种,共筑免疫屏障。
一、严格出口管控。以最严的管控措施严防疫情传播扩散,机场、火车站、城市出口要严把出口关,在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海拉尔区和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出入口设置交通检查站,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确需外出的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减少人员流动。各地要加强社区(嘎查村)管控,全面落实出入社区(嘎查村)人员测温、扫码、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嘎查村)登记等措施。广大市民要尽可能减少外出,不走亲访友,不串门、不聚集。 三、严控人员聚集。暂缓举办各类线下大型会议、会展、培训、庆典、演出等活动,严控各类聚餐聚会。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网吧、健身房、棋牌室、公共浴室等休闲娱乐场所暂停营业。各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暂停集体宗教活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教学。喜事新办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四、严管重点场所。全市景区景点暂停营业。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实施扫码测温、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措施,严格人流控制,划设进出通道。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机构实行封闭管理,暂停探视。个体诊所暂停接诊。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细化落实防控措施。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扫码测温、佩戴口罩、人流控制、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六、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市民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不信谣、不传谣,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勤洗手、戴口罩、常测温等个人防护措施,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公告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总编审:杜海娇
编审:焦姣
编辑:钱雨佳
来源:呼伦贝尔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