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离婚率减少五成:原来我们欠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声道歉

2021-08-06 0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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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今天,引发广泛热议的话题之一是,全国上半年离婚大数据公布,2021年上半年全国登记离婚96 6万对,登记结婚416 6万对,登记离婚率同比2020

今天,引发广泛热议的话题之一是,全国上半年离婚大数据公布,2021年上半年全国登记离婚96.6万对,登记结婚416.6万对,登记离婚率同比2020年上半年减少50%左右。

有人口专家表示,今年的离婚率如此大规模减少有众多原因,但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为降低离婚率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那么形成目前的局面,离婚冷静期制度居功甚伟。

比如《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生效,其中写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以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此,1月份全国范围内就不会有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离成了婚,最快也只会在2月份才会出现协议离婚的情况。

在《民法典》没有生效以前,那会儿的《婚姻法》中并没有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果想要离婚的夫妻,协商一致以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那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能够实现“立等可取”离婚证,离婚成功。所以当初《民法典》草案公布的时候,以至于《民法典》颁发以后,在互联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抵制之声不绝于耳,哪怕在今天2021年上半年离婚率减少五成的报道下面,依旧不乏满篇的质疑。

网友们普遍表示对冷静期制度的不支持,认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增加了离婚的成本,尤其是认为冷静期制度会导致家暴死了也离不成婚的现象。

理性一点说,制度不是万能的,作为制度的法律也不是。很多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已。诚然,从以前的《婚姻法》到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都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婚姻自由既包含结婚自由又包含离婚自由。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30日的冷静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议离婚的自由。

然而,近些年以来离婚率连年升高也是不争的事实。从个体而言,离与不离是自由,然而从全局来看放任这种趋势无疑不利于稳定。就像是,作为个体的我们完全可以选择无所事事的“躺平”,但若是如此选择的人过多,显然是全局视角不可容忍的。更宏观一点,生育或者不生育是个人的自由,但若是过多的人都选择不生育,对于人类来说就是灭顶之灾。从种族繁衍的全局出发,就不能对这样的趋势不闻不问、不管不顾。

离婚对个体而言只是一个人生重大的选择,但其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原本完整家庭的破裂。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当初在提及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时,李副院长如是说——对于每个人来说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没问题,但是如果离婚太多太随意,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在当事人慎重地行使离婚的权利,在考虑成熟以后再行使权利,这是设立冷静期的出发点。

由此,设立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或者苦衷我们已经了解,那么这个制度真的如世人理解的那般不堪吗,真的频繁催生诸如家暴之类的悲剧吗,我们不妨静下心来对它多一些了解。

首先,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而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能够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比之选择诉讼离婚的夫妻更多几份理性以及共识,少许多争端和怨气。

不少网友质疑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区分对待有无家暴、虐待、遗弃等恶劣的情节,极其不合理,而是应该区别对待,无上述恶劣情节则可适用,有的话就不能适用。理想很丰满,但缺少执行的可能性。因为能够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前提是心平气和地达成了协议,但是即便有家暴的情节,也必然不会写进协议。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自然无从知晓。因此,是否区分意义不大。当然,如果提交离婚申请以后,一方在冷静期内撤销申请,另一方提交其存在家暴的证据,婚姻登记机关就能够知晓可能存在家暴的情形。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并无查证家暴证据是否属实的职权和能力,这是法院应该做的事情。如果有这种情况,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可直接诉讼离婚,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接下来,我们讨论,冷静期内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

  • 第一种,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申请,那么30日的冷静期后,双方再去一次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离婚成功。对于这类情形,冷静期制度的影响是增加了他们一个月的时间成本以及再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的成本,总得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损失。

  • 第二种,双方均撤回或者愿意撤回离婚申请,婚没离成。这当然是冷静期制度设立的最大功绩,也实现了它的初衷。不少人以为,即便没有冷静期制度,离婚以后,若是双方都后悔了,还可以选择复婚。但有过感情经历的人可能都明白,很多时候一转身就是一辈子。离婚以后,哪怕都后悔了,也不见得有人会主动开口说。而冷静期制度创造了一个台阶,只要30天后,一方或者双方未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那么婚姻关系就会继续。

以前的《婚姻法》以及如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都没有在婚姻中提及爱情的字样,婚姻和爱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广为人们接受。除了个人对幸福的追求之外,婚姻之中还蕴含了责任和担当。这也是——恋爱是两个人的事,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观点的缘由。“你以为一切都是没选好,得到的和想要的对不上号。你以为时间可以重来,换个人当主角,爱情就会天荒地老”,而现实生活中“以为”往往连接的都是失落,大多数人的婚姻依旧是平平凡凡的生活。所以,冷静期内如果双方都愿意撤回申请,无疑避免了几个家庭的动荡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许多纠纷,自然是一件好事。

  • 第三种,一方撤回了申请,但是另一方并不愿意,婚同样没离成。出现这种情形,是冷静期制度的最大硬伤。这说明对于此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坚持但另一方后悔了,坚持的无效。倘若继续坚持,又无法继续达成离婚协议,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实事求是地说,诉讼离婚是一条并不轻松的路。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否则往往一年半载难以判决离婚。

在第三种情形里,有网友指出可能存在的一种极端情形。夫妻一方存在家暴,存在家暴的一方偶然同意离婚,遂达成协议申请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那么如此,另一方白白错过了这个机会,于是继续被家暴折磨,甚至因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这种极端的情形,首先如前文所述受暴者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且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其次,在遇到尤其极端的配偶时,无论是否顺利离婚可能都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比如拉姆案件。

所以,不仅离婚是人生大事需要慎重选择,结婚更是大事,同样需要慎重选择。在人的一生中,我们可能会作出很多对自己影响深远的决定,结婚无疑是其中一个。在这件事上,法律的救济或许是不及时不全面的,必须尽可能的将防范风险的措施前置。有些人选择不结婚,对此也应该表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而至于选择结婚的,更应该三思而后行。

至于为什么设置离婚冷静期而不设置结婚冷静期,我们也分析过是着眼大局。不能否认,有时候为了顾全大局,个体就要或多或少受到影响或者牺牲,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已经删除了计划生育。然而总得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利有害,是一个权衡的结果,诚然有些弊端,但功绩也不能被忽视。理性冷静地分析下来,其并不是一无是处,不应该遭受到那么多的敌意和抵制。过去是我们对它的误会太深,我们都欠它一声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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