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公益捐赠名义搞商业销售

2021-08-05 2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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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日前,旺苍县多个村的村民向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反映,旺苍县慈善会与一家名为中山市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联合开展

日前,旺苍县多个村的村民向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反映,旺苍县慈善会与一家名为中山市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联合开展了一项惠民公益捐赠活动:向旺苍县每个村无偿捐赠太阳能照明灯。企业的销售人员拿着旺苍县慈善会发出的一份“红头文件”,在捐赠的同时到村里销售照明灯。


这家企业销售有套路,借慈善之名,推销产品,价格还高于市场价,这是明显的价格欺诈行为。

这事发生在四川省旺苍县,中山市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慈善会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出的一则《关于开展“点亮乡村、平安家园”惠民公益捐赠活动的函》向旺苍县每个村无偿捐赠太阳能照明灯。“由中山市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旺苍县每个村无偿捐赠太阳能照明灯,共计900盏”。
同时也提到“市场销售”:“中山市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实行优惠销售,市场价280元/台,捐助惠民价100元/台,若需安装,安装费20元/台,群众可自愿购买。”

村民们购买后,他们在网上没有查到这个牌子的太阳能照明灯,但相类似的灯零售价格可低至几十元。他们怀疑所谓的“原价280元”和“补贴180元”都是幌子,公司故意把价格报高,造成优惠的假象。如果卖100元一盏的话,利润“大概50元差不多”。

我国价格法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领巾场监督局应该给予企业罚款,企业应当退还村民多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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