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天半夜,北京朝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
昨天半夜,北京朝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犯强奸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吴亦凡涉嫌强奸被刑拘#

通报一出,立即就上了热搜。
至于其中到底是什么案情,现在我们不得而知,基本上只能靠猜测。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逼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
但是,在某些极个别的情况下,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甚至女方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男方也会构成强奸罪。
接下来,我们就梳理一下这些情况:

1.女性为未满14岁的幼女
这主要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性关系的性质、以及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的后果尚未有完整、准确地认识。而且一旦导致怀孕、对性器官造成损害等后果,对于幼女的成长、发育有着十分不好的影响。
因此,我国刑法一向对幼女采取“最高限度保护”和对侵害幼女“最低限度容忍”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以批复的形式明确: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之后,更是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由此可见,针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只要发生了性行为,就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而对于12-14周岁之间的幼女,需要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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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如看到了她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女方明确说明,则构成强奸罪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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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女方的准确年龄,但由于女方发育比较好,丰乳肥臀的,然后举止动作还比较有“大人”样,则一般不会认定为幼女,不以强奸论处;但如果一看就是“小孩”,则还是应以强奸追究刑事责任。

2.女性为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对于日常生活认识跟平常人不一样。
而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对性关系的认识、发生性关系的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可能不知道什么是“两情相悦”,什么是“诱奸”,对于是否怀孕也没有什么认识。甚至是,说几句好听的话、给买几件衣服,乃至给吃顿好吃的就可能同意发生关系了。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需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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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过有资质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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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男方对此为“明知”。这并不是要求男方必须认识到女方“无性防卫能力”,而只要能够看出来女方精神不正常就行了。这个其实比较简单,因为符合“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一般语言表达、言谈举止都不太正常,普通人一经接触基本上就能看得出来。

3.其他特殊情形
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的。当然,在这在理论和实务中还是存在争议,我们列举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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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但要求到酒店开房,不过男方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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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但要求男方带安全套,不过男方偷偷将安全套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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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发生性关系的中途要求停止,但男方未予理睬,继续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