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宁波三星医疗时任监事郑君达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2-03-14 1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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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三星医疗某监事被监管警示 亲属短线交易

  北京3月14日电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11日披露了《关于监管警示宁波三星医疗(10.69-2.82%、诊股)电气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俊达的决定》。郑俊达是三星医疗(601567.SH)时任监事。

  经查明,郑俊达自2011年3月25日起担任三星医疗监事。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郑俊达之子郑泽胤在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总买入1.58万股,总买入25.44万元;总卖出1.58万股,27.06万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郑俊达的儿子郑泽银在6个月内买卖股份,构成短期交易。此外,上述短期交易收入已上缴公司1.62万元。

  上述短期交易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中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决定对三星医疗监事郑俊达给予监管警告。

  根据三星医疗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配电和医疗服务业务。智能配电板围绕智能电网、电力物联网发展、挖掘智能配电、电力两个领域,主要业务贯穿电力物联网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涵盖智能测量、电力信息采集终端、智能电力信息管理系统、智能开关设备、智能配电系统、电力箱、网络自动化、智能充电设备等,是我国领先的智能配电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医疗服务部门的主要业务是医院建设、运营、投资并购、融资租赁等业务。

  三星医疗控股股东为奥克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郑建江。截至2021年6月底,奥克斯集团持有三星医疗4.58亿股,持有33.01%;郑建江持有三星医疗2.07亿股,持有14.95%。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家证券交易场所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入。但证券公司因购买包销售后剩余股份持有5%以上股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其他股权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份或其他股权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发起人及其发起人代表、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拟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公司备案;变更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1)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董事(会议)、监事(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和解释相关问题;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核实存在的问题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与相关人员见面;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行为;

  (七)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它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公司的日常监督,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回答公司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文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21号。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俊达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

  经查明,郑俊达自2011年3月25日起担任宁波三星医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医疗或公司)监事。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郑俊达之子郑泽胤在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份。其中,总买入15800股,254389元;总卖出15800股,270636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购买公司股构成短期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郑俊达的儿子郑泽银在6个月内买卖股份,构成短期交易。此外,上述短期交易收入已上缴公司16247元。

  上述短期交易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中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况,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以下监管措施:

  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郑君达进行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