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以来671家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误操作”竟成违规主因
根据同花顺数据,截至3月8日,沪深671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其中,21家公司有5名以上重要股东在年内减持。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至少有15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承认,公司股东有非法变更股份的行为。此外,虽然一些公司的股东非法变更股份相对隐藏,但仍未能逃脱监管机构的监管。
北京海润天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建欧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非法减持的股东往往以错误操作或不了解规则为由,试图逃避责任,这恰恰反映了他们的侥幸心理。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都应充分了解违法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误操作
违规的主要原因。
根据两市上市公司的公告,大多数公告的解释将股东非法变更股票的原因归因于误操作:当事人的操作错误不是主观意图,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向投资者道歉。
另一家公司将违规行为归因于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3月2日,ST维维在公告中表示,减持不是主观意图,主要是因为新员工不熟悉减持规定,导致其在上述期间非法减持了公司部分股份。
2月28日,股东维维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占公司总股本0.1289%的股份。股份减持后,维维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大股东减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经公司核实,维维集团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构成非法减持。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股东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应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或未履行公告义务,则涉嫌构成虚假陈述一般来说,公司重要股东掌握信息优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要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履行增减公告义务的原因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减持股东未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期股价发生变化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减持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郑建欧律师表示,直接出售股票是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这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果不构成内幕交易,则可以根据虚假陈述进行处理。毕竟,这种故意不披露的行为与披露信息中重大遗漏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
财务报告窗口期。
股东变更股份时要谨慎。
除上述股份减持外,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暗中进行。
3月4日,ST远程表示,由于持有超过5%股东的监管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2月10日10日,ST远程减持4036万股,占ST远程股总数的5.62%。当ST远程股份持有比例累计降低5%时,报告义务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权益变更报告尚未发布。
针对上述减持现象,郑建欧律师表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提高了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大幅提高。中国证监会有权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开出1000万元的罚款。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受理和审理规则。
目前,它正处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期,重要股东的股份变化会出现踩雷现象。在这方面,郑建欧律师提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不得在财务报告披露窗口买卖股票,旨在防止内部人士使用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对于上述人员以外的股东在窗口期间减持,虽然可能不涉及内幕交易,但如果非法减持,确实会造成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巨大变化。这种行为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重大性条件,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有权向非法减持的股东索赔。郑建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