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互联网平台涉金融业务监管引导科技向善

2021-11-03 1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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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多个领域涌现出了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拓展消费等诸多方面都扮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多个领域涌现出了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拓展消费等诸多方面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不过,一些行业巨头的涉猎范围也越来越广,尤其是偏离主业的金融业务发展势头迅猛,不规范行为频发及风险暗藏,对监管的要求全面提升。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从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级,平台越大,责任越大。透过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当前平台经济的监管,有金融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影子。

  的确,当前推动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已成为重要课题。众所周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运营模式与传统企业形态有显著区别,不少平台都涉及多重业务,行业生态也非常复杂,给既有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诸多挑战,尤其体现在如何确保监管的精准性以及科学界定企业的责任边界。

  特别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的热门领域,去年几乎要上市的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集团估值一度超过2万亿元,腾讯、京东、百度、小米、360等互联网企业纷纷将金融业务纳入发展重点。不过,由于金融行业准入和风控至关重要的特殊性,互联网平台介入带来的跨地域等属性,增加了风险外溢,加大了处置难度。以数年之间从兴起到高峰时超过5000家,再到去年11月清零的P2P网贷为例,就造成一系列风险事件,也是一个教训。

  今年9月央行行长易纲曾提到,金融科技与平台经济具有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等特征,需要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共同应对。意思是,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到了必须将金融科技与平台经济纳入监管范畴的时候。换句话说,要想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科技与平台经济实施有效监管。在10月7日举行的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易纲再次提到,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建立适当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也就是说,对金融活动监管要一视同仁,尤其要防范互联网平台以科技企业为名监管套利。因金融业准入门槛较高且监管严格,故以金融科技创新为名的互联网平台一般不承认自己是金融企业。实际上,只要从事金融活动,特别是以金融服务为主业,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互联网平台成为金融业务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却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无证经营”开展金融业务。当前互联网巨头频频涉猎金融业务,风险不容小觑,需要监管层出台举措精准拆弹,既防风险又规范行业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正朝着数字经济时代迈进,这一趋势不可逆转。同样,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也是全球性趋势,而科技向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所以对于涉及诸多业务尤其是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必须付出更高的合规成本,确保外部性可控。对监管机构而言,需要以全面、审慎的思路引导科技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