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6日,《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根据新政,今后江门企业被认定为该市总部企业后,将享受认定奖、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领军企业
12月6日,《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根据新政,今后江门企业被认定为该市总部企业后,将享受认定奖、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领军企业奖、办公用房补贴、企业高管奖励个税补贴等“一揽子”优惠政策。其中,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给员工发放的奖金可免交部分税收。
根据《办法》,凡是在江门注册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只要其年主要营业收入及地方财政贡献均达到规定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该市总部企业。此外,江门辖区企业在境内A股或者境外上市、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则可直接认定为江门总部企业。
通过认定后,江门总部企业将享受六大方面的奖励政策。其中,本地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江门将按认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10-30万元奖励;新设立或迁入该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落户奖奖励额度按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对本市财政贡献的50%计算;认定为该市总部企业后,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200万元。
为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江门还设立了经营贡献奖。企业在该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倍以上(含1倍)2倍以下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4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60%给予奖励。值得一提的是,经营贡献奖不得与该市同类型奖补资金重复享受。
在办公用房补贴方面,江门将给总部企业提供租赁补贴和购置补贴,前提条件为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不得出售其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其中,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和租金总额,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还规定,江门总部企业可提取不超过当年获得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其中,企业奖励给员工的奖金所产生的税收,由市县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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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董有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