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广州市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万人次。然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矛盾依然突出。从广州天河法院今日
近年来,广州市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万人次。然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矛盾依然突出。
从广州天河法院今日发布的数据来看,近五年,该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16件,案件以业主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据笔者了解,加装电梯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主要包括: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行为,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的损失等。
此外,老年人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2015年至今,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当事人达415人,其中50岁以上当事人占90%,老龄化特征明显。
案例:
低层住户以不愿配合拆除过道围墙为由
阻挠加装电梯
为方便上下楼,住在天河区某小区的李某等三至九楼业主积极推进加装电梯工程,却遭到低层业主何某等人的阻扰。
何某等人认为,加装电梯会给低层住户带来通风、采光、噪音、出行等方面影响,还需要一楼业主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花园的围墙。
协商无果后,高层业主李某等13人将低层业主何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禁止实施任何阻挠加装电梯的侵权行为,配合加装电梯的施工。
广州天河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楼宇103房、104房南边各有一个围院,但经法院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的结果显示,103房、104房无显示围院等设施,这两房的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围院具有合法产权或已经过规划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同意。因此,103房、104房的业主对围院均不具有合法的产权。
而涉案楼宇所属某学院已明确房产证注明所属房产范围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加砌的围墙)仍属国家财产,同意加建电梯时先行拆除影响加建工程的围墙,待电梯建好后再予以恢复。
综上,广州天河法院认为,在加装电梯的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阻挠导致施工未能进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由此判决,何某等人停止对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围院的围墙。后该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
及时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怎么赔?要先议。
业主们在商议是否加建电梯过程中,针对因加建电梯将引起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受损赔偿问题,应当先自行进行协商。对赔偿问题避而不谈、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就擅自加建电梯或阻挠合法施工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往往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法官建议,业主们在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尽量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则及时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赔多少?要明确。
赔偿问题是利益受损业主最关注的问题。尽管业主在遇上加装电梯纠纷时,有调解、诉讼等解纷途径,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噪音、造成房屋贬值的赔偿标准加以明确和细化,这是引发加装电梯纠纷的最主要原因。
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加装电梯纠纷的赔偿标准指引,化解赔偿协调难问题,方便业主、基层调解组织等就地解决矛盾。
怎么调?要介入。
加装电梯常见管理模式为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此类管理模式小区在协调与资金方面遭遇困难最多。
鉴于相关工作规范度不够、专业性不强,加装电梯矛盾难以在业主内部解决,亟需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引入外部力量加以解决。
法官建议,强化加装电梯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住建部门、司法所、法院等相关机构联动性,组建多元化专业调解队伍,依照及时介入、依法调处、灵活处理的原则,化解各方矛盾。
南方日报记者陈伊纯通讯员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