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月1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11月1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共有条文64条,主要针对养犬登记制度、犬只强制免疫措施、社会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措施、违法养犬行为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了修改。
养犬管理登记可网上办理
为增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意愿,提高办理登记便利度,《修订草案》新增了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的方式,公安机关登记后可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也可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如果养犬人未申请养犬登记的,《修订草案》规定了相应罚则,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修订草案》规定,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未按照规定为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修订草案》规定,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其中第十二条明确,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该条款免疫点及其人员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验犬只过往免疫情况,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时录入犬只免疫证明信息;发现养犬人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可以先协助其进行登记。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阅或者下载犬只免疫证明。
会上,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烈城在作关于《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时建议,在实行全市范围内狂犬病免费免疫政策。他提到,根据测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费20元/犬,按全市40万只犬计算,每年约需1200万元。建议将犬只狂犬病免疫费用全额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为已登记犬只提供免费免疫服务。
根据《修订草案》,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对此,广州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对于养犬原则上采取禁限结合方式,不能让狗无序繁衍和发展。目前社会上仍存在不文明养犬现象,对非养犬人造成一些困扰,同时养犬人的养犬行为对公共空间进行占用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支出。因此养犬管理费的相关规定现阶段仍保留在《修订草案》中。但她也提到,《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为后续调整提供了空间。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也建议,增加对已登记犬只提供服务的规定,如在登记办证前,加强对养犬人的培训教育,使之掌握最基本的养犬知识和技能;为已登记犬只免费注射疫苗,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机构为已登记犬只提供一些体检、美容、宠物活动等优惠服务。
遛狗绳长度2米以内,违者个人最高罚200元
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六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其中包括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机场、码头。此前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禁止携带犬只的范围应限定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是暂时没有上位法规定,可以给予网约车一定自主权,由平台或司机自主决定是否可以搭载犬只,并鼓励购买犬只相关保险。
对于犬只的活动区域,《修订草案》规定,林业和园林部门可以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公园划定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犬只活动区域。同时,在犬只活动区域内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但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携带犬只外出时,《修订草案》规定需(一)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七)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八)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违反该条款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犬伤处置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修订草案》明确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满3次等情形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修订草案》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被没收犬只、收回《养犬登记证》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同时,《修订草案》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处理后,可以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并在第五十八条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审查后认为,如犬只患上传染性疾病,不及时进行诊治,患病犬只就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危害,由此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同时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医疗服务可操作性较低。
该委建议修改为美容、培训等经营机构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服务,删除犬只诊疗机构不得提供服务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犬只经营机构的协作配合义务,要求犬只经营机构不得销售未经免疫的犬只,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广州市的市犬只留验所存在超负荷运作、设施老旧的问题,留验所犬只领养率仅约7%。广州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表示,《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弃养犬只的处罚力度。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并自行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农业农村部门相关管理职责,加大犬只留验所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市民及时了解可领养犬只情况,提高犬只领养率。同时,吸纳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犬收容、领养,建立流浪犬收容、领养机构名录,规范管理,弥补现有犬只留验能力的严重不足。
南方日报记者余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