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珠海,备受关注的公租房,不久或将实行新的管理办法。11月12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征求《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
在珠海,备受关注的公租房,不久或将实行新的管理办法。11月12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征求《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记者了解到,2013年,珠海曾颁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珠海公租房工作的开展。2016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颁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但《办法》出台至今已6年多,《细则》出台至今已3年多,其间国家、省对于公租房的保障指导意见有所调整,结合近年来珠海公租房工作实践经验,修订《办法》及《细则》十分必要。意见稿对《办法》及《细则》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修订。
保障类别方面,意见稿有较多调整,分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含异地务工)、专业人才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6大类别。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称为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多个保障类别申请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提交申请。
新规删除了过去的异地务工人员类,将其并入新就业职工类,不限制户籍;进一步拓宽对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人才的公租房政策覆盖范围;修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为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准入条件基本不变,但优惠后的应缴租金由项目基准租金的50%调整为30%,租金降幅达40%;修改住房困难家庭为中等偏低住房困难家庭,从家庭收入无限制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须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常住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当前该平均值为4226元/人/月),优惠后的应缴租金由项目基准租金的80%调整为50%,降幅达37.5%。
意见稿还增加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类别,环卫、公交、消防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专门纳入政府统筹公租房保障,应缴租金按项目基准租金的70%收缴。
意见稿对过去公租房的申请形式也进行了修改。根据新规,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主体分为家庭(含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各类别对象均可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要团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其中针对个人申请,意见稿放宽了单独申请的条件。属于本市户籍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或年满18周岁孤儿,可以单独申请,放宽了原来年满35周岁的年龄限制。
此外,意见稿进一步优化了审核流程。拟将公租房资格审核权限下放给各区,将原来的市、区、镇街三级审核三级公示流程改变为区和镇街的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市级运营机构负责房源分配,将大幅度减少审批流程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设置了公租房最高保障年限。为了加快公租房周转使用,除了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对于不限定收入的其他类别保障对象最高保障年限不超过6年,重在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本次意见稿对公租房轮候排序规则、抽签原则等内容也做出了调整。
根据意见稿,公租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轮候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优先保障用人单位等因素确定,分类纳入家庭轮候库和用人单位轮候库。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对象可以选择实物配租或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并适当提高了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团租的,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环卫、公交、消防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及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同时,意见稿新增了诚信条款。申请人或承租人违反该意见稿要求获取公租房准入资格,经调查核实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受理其公租房申请,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及各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布,可纳入征信系统供各单位或个人参考信用评价。涉嫌违法犯罪,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移交相关线索,依法惩处。
意见稿还新增用人单位诚信约束义务。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协助退回住房,拒绝退回房产的,用人单位再申请公租房纳入轮候库末位排名等。
【南方日报记者】何丽苑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