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计划在11月提交常委会会议一审。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
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计划在11月提交常委会会议一审。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公安机关依旧作为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养犬管理的义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
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修订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数量,《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只。”对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拟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对于未申请养犬登记的情形,《修订草案》明确将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此前颇受关注的养犬管理费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并未对管理费金额作出修改。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修订草案》也明确,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信息更新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公告中称,广大市民、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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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余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