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股可依法继承、扩展募集股募集对象、公司领导班子和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委同意和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负面清单”……已实施了25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
合作股可依法继承、扩展募集股募集对象、公司领导班子和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委同意和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负面清单”……已实施了25年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下称《条例》)重新修改后,上周获深圳人大表决通过,并于9月1日发布和实施。
《条例》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同于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的“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是25年前基于城市化中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的以社区(原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基础、以土地(原集体所有土地)为纽带的全新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形态,这在当时是个重大创新。此后该法只在1997年和2010年作过小幅修改。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特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治理模式逐渐僵化,赖以生存的“房租式”产业结构亟待转型。《条例》的部分制度规范特别是股权、治理和监管上矛盾突出,影响公司运转,甚至出现“小官大腐”现象。“股份合作公司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是未来发展方向,修法将为其改革提供立法依据。”深圳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说。
2016年6月,深圳市政府正式启动修法,并于2018年6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审议。“经过大量调研、座谈和意见征求,目前各方对修改的主要内容意见比较一致。”修改后的《条例》通过后,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曙光说。
刘曙光表示,由于各区股份合作公司情况不一,因此修法的思路是尊重历史,维持现有管理体制和管理格局,重点破解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强化外部监管。“希望通过立法去引导、规范和推动股份合作公司通过章程实现自主管理,推动公司改革,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刘曙光说,修改后的《条例》一是破解合作股股权固化格局,促进股权流转;二是做实集体股,发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用;三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四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公司外部监管。
现在小南就详解一下《条例》修改后的四大变化:
变化1:公司领导班子和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委同意和审议
发挥党组织领导,《条例》增加了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党建的规定,明确社区党委的领导地位和主要方式,具体包括:一是明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确定须经社区党委同意,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质押、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前,也须经社区党委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社区党委提出意见后,还要提交街道党工委审议;二是规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协商后委派,或经社区党委推荐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可由相应的社区党委书记或者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三是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订。
变化2:募集股对象扩至章程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分为“合作股、集体股和募集股”,此次《条例》均作出重要调整。
“合作股”方面,此前虽然允许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转让,但没明确能否继承。而现在不仅明确可以依法继承,还新增了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在股东去世、出境定居等情形下回购股份的规定。“这些做法有利于防止因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刘曙光说。
“集体股”方面,此前是规定集体股股东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但未赋予其提案权和表决权,实践中很多公司对集体股不分红,形成集体股虚置、同股不同权的状况。而现在规定集体股代表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以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同时,删除了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享有的规定,明确集体股股利可用于“促进公司发展、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为合作股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募集股”方面,此前虽公司员工可认购募集股,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为了维护原有股东利益,不愿意通过募集方式增加其他股东,几乎都未设置募集股。现在将扩展募集股募集对象,即在原村民和公司员工的基础上,扩展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期能鼓励和引导公司更多地设置和运用募集股,破解股份合作公司封闭状态,也为今后引进战略投资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选择的途径。此外,回购的合作股也可转化为募集股。
变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负面清单”
修改后的《条例》将公司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改为股东大会。但针对少部分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召开股东大会困难的情况,规定公司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可依规采取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其职能和运作按照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执行。
改进股份合作公司内部治理,严格了任职负面清单,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涉及赌博或者毒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三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不得任职;对企业破产清算、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判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同时,规定董事、监事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届任期为3-5年并同时换届;董事长不得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市、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董事长的监管;删除了监事会成员只能由员工代表和股东出任的规定,为社区纪委委派或推荐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强化了监事会对财务以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
此外,明确规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支付办法应根据绩效决定,公司可通过配售、奖励等形式,赋予“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其他人员”募集股股份,促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济转型升级。
变化4:强化公司外部监管资产交易均须申请登记
规定市、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部门和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有关监管手段,要求对公司发展政策、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产生、换届和工作规则、董事长述职考核、薪酬和补贴发放、四个平台建设、章程示范文本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监管,并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明确公司应按规定申报“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信息,开展相关登记和交易,并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使四个平台管理具备强制力。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