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载罚多一千,上下班高峰禁止换班!广州出租车管理新规来啦
8月23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公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出租车司机拒载、绕道等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同时明确上下班高峰期不得交接班。同时,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进一步明确,若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出租车的行为,相关企业将被处罚。
新《条例》和旧《条例》还有哪些不同?对此,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广州市交通部门表示,驾驶员是巡游车营运的主体,对于拒载、议价等各类违法行为企业负有管理责任,违法驾驶员负有直接责任。旧《条例》是2009年开始实施,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确定,额度较低,震慑力不足,导致部分驾驶员不怕罚,重复、多次发生违法行为。因此,为强化对驾驶员违法责任追究,提高驾驶员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力,新《条例》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相应设置了警告、罚款、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罚则,并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无正当理由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二: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目前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喷式出行对巡游车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区域巡游车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难”问题。因此,为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接班对市民出行的影响,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
焦点三:的哥发生多次违法行为,将被吊销从业资格
旧《条例》对驾驶员除不满足许可条件外,基本没有退出机制,导致少数驾驶员有恃无恐,多次重复发生违法行为,且从日常执法检查和投诉情况看,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和服务投诉主要集中在两三千台车辆,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服务质量。因此,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规定两种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新《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等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焦点四: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旧《条例》规定,当乘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时,当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性物品时,当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辆设施时,或当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乘车安全驾驶时,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但近年来,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和抢劫驾驶员财物时有发生,为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乘客在上车前明确表示不愿意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车费的;……(六)乘客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者随同到就近的派出所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等方式验证乘客身份。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焦点五:驾驶员议价,可以不给车费
旧《条例》规定,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等五种情形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但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营运行为,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例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进一步规范了巡游车驾驶员营运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焦点六: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企业至少罚5000元
2006年以来,受网约车营运冲击及原运价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巡游车行业驾驶员收入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和车辆停产严重。2016年以来,约1.7万名巡游车驾驶员转为从事网约车营运,最高时行业缺员达1万人以上,目前仍缺员近8000人。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不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甚至默许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严重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与市民乘车安全。而旧《条例》规定,无从业资格人员驾驶巡游车客运服务的,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则是只有企业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情况下,才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实际营运过程中,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对企业不能实施处罚。目前,广州市巡游车车辆均属于企业,企业对车辆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应该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因此,新《条例》规定,只要企业所属巡游车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的,就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七:假冒出租车、蓝牌车非法运营最多罚10万
长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私家车更改车身颜色、加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等服务标识,假冒巡游车经营,甚至直接使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干扰了巡游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影响了行业服务质量和乘客乘车安全。因此,为加大对“克隆车”和“蓝牌车”等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维护巡游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新《条例》加大了对“克隆车”和“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专用服务设施,对从事“克隆车”及“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可以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大大提高了各类非法营运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
新《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抵缴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对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出租车司机“三难”问题的解决、乘客投诉处理时间期限缩短、强化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表示,目前,该部门正根据新《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做好与新《条例》正式实施的衔接,并将做好对企业宣贯和培训等工作,保障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余秋亮李欣
图片来源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