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拍电影当童星?广州一妈妈被骗,法官这招查清真相
投资电影,一夜成名?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广州的梁女士经人介绍投资拍电影,介绍人称不仅能分红,还能让梁女士的孩子参与拍摄,成为“小童星”。然而,交完钱后,导演却不见了踪影。在法庭上,法官现场添加导演微信进行验证,梁女士这才挽回了损失。
“我微信里加了一个昵称叫“苗苗子青妈”的好友,她跟我说有个投资拍电影的商机。”梁女士说,听完介绍,她就有些心动,当即向对方转了3000元作为定金。
随后,在“苗苗子青妈”的引导下,梁女士与电影导演钟先生见面,当场签订了《电影投资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写明了利润分配、影片费用组成及违约责任,同时,梁女士又向钟导演转账47000元作为投资款。
收取款项后,钟导演带领梁女士及其他投资人,一同前往花都、南沙拍摄了3天。拍摄完毕后,钟导演告诉梁女士,影片需要编辑、剪裁、送审等程序才能发行上映,这一系列的程序需较长时间,请梁女士耐心等待。
然而,在约定的送审时间过去很久之后,梁女士既未见影片上映,也搜索不到任何相关消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钟导演,也都没有得到有效回复。钟导演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后来索性不理会梁女士的催促。
眼见影片发行、上映遥遥无期,梁女士向钟导演要求退还投资款,钟导演仅在微信中回复了一句“我答应你们的肯定会还,可也要等我过了危险期才能实现”,之后没有了消息。联系不上钟导演,梁女士找回介绍人“苗苗子青妈”,“苗苗子青妈”在微信中语音回复:“您给我的3000元我已经转给了钟先生,后续如何不得而知。”梁女士只好向广州南沙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梁女士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语音信息等证据。如何认定证据中的微信号是钟导演的?依据南沙法院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法官当庭通过微信“添加朋友”功能,搜索钟导演的电话号码,显示出的微信号信息与梁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均一致。
因转账记录及微信语音信息等真实存在,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因电影没有实际发行出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梁女士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最终南沙法院判令钟导演向梁女士返还投资款5万元,以钟导演为法定代表人的传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尚黎阳通讯员曹盼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