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斤收购废机油加工再卖,男子判刑2年赔款110万元

2019-05-24 15:00:13
来源: 南方网

  【摘要】 1元 斤收购废机油加工再卖,男子判刑2年赔款110万元

5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涛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是珠海市斗门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到现场观摩庭审,庭审过程同时进行了网络直播。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案发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涛接受其姐夫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机油销售店的雇用,协助其姐夫程某、姐姐李某英(另案处理)从斗门区白蕉镇某汽车配件行、某摩托车维修行等处以1元/斤的价格收购废机油,贮存在销售店的仓库内,并将废机油经过水泥池过滤沉淀后转卖牟利,而过滤的油渣等废弃物则装入塑料桶直接倾倒在附近的市政垃圾桶内。

经鉴定评估,该机油销售店非法贮存的HW08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总量约21.755吨,受污染的土壤总量估算约为4140立方米,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3026347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涛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15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当庭宣判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涛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程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格,而结伙程某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涛与程某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同时,被告人李某涛明知其姐夫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等,仍为其工作,参与非法经营,存在明显过错,其与程某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程某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有关评估报告,确认生态损害费、应急处置费、事务性费用等环境损害数额合计3026347元。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李某涛在共同环境侵权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及参与比例,一审判决李某涛支付赔偿款1106406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污染环境构成犯罪

要受到刑罚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结合李某涛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及自首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人李某涛赔偿损失并向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何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