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求意见中!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细则公布
4月1日,广州南沙区政府网站挂出《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细则》),广州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又有新进展。
记者注意到,《试点细则》对共有产权房的销售价格、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转、购房贷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该《试点细则》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时间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可通过邮箱(zhongkunzhi@nsuci.com)、电话(020-84985570)等方式进行意见反馈。
销售价格
《试点细则》指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南沙区住建局备案。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应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产权份额
《试点细则》规定,购房人应在签订认购书阶段予以确定所支付的购房出资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该出资比例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得变更。政府产权份额由南沙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南沙区属国有企业(代持机构)持有。
贷款方式
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等购房贷款。贷款机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四方签订房产按揭合同,贷款机构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抵押份额房款,购房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贷。
如购房人无法获得相应购房贷款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购房款致使购房行为无法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购房人前期所交的购房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予以无息退还,所选购住房归入剩余房源。另外,当出现购房人还贷违约,代持机构应按购房合同约定对购房人份额进行回购。
产权流转方式
根据《试点细则》,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产权份额流转方式有内循环方式和外循环方式等两种。
内循环方式流转是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可向南沙区住建局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
代持机构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购房人可在南沙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南沙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其所占产权份额与原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一致。
外循环方式流转是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可向南沙区住建局提交上市申请,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
代持机构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上市转让房屋产权。
产权流转价格
购房人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申请购买时点周边类似交易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购房人应当在收到南沙区住建局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购买协议,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南沙区住建局指定的账户补缴价款。
补缴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房源项目交易价格×住房建筑面积×政府产权份额。
价款缴清后,南沙区住建局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购房人与代持机构协商一致后,应持该书面证明到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提交上市申请,所报拟转让价格低于申请转让时点房源项目市场评估价格80%的,代持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回购申请
《试点细则》指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但由于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腾退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提出回购申请,由代持机构实施回购。
代持机构应当与原购房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格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支付全部回购价格。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葛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