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了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

2018-10-24 18:32:07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了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条例草案经过第一轮修改后已比较成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了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条例草案经过第一轮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对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殷方龙委员建议,仪式教育是一个重要形式,对强化职业荣誉感、增强自律意识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建议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加消防救援衔首次授予应当举行授衔仪式的内容。并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衔配套制度和政策,结合贯彻执行消防救援衔的晋级、保留、降级、取消等作出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规范,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落实。

矫勇委员提出,对于一些任职资格,如一级指挥员,面对防火、抗震救灾、防风、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时,要独立决策,独立承担责任,具备相关的工作经历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在“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前面把要有从事一段时间应急救援的工作经历要求提出来。

徐延豪委员也提出,建议在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首次授衔时慎重运用指挥员消防救援衔的称号,特别是初任的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在规定专科、本科生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硕士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博士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但一般来说,指挥员消防救援衔是需要经过火场指挥锻炼和实践的职位。建议调整一下说法,或运用预备级或适用期的概念,既尊重其学历学位,又注重实践锻炼。

杜黎明委员说,条例草案对消防救援衔研究决定机制的表述还不够清晰完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按照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程序和原则进行,建议在草案当中作出相应的表述。

黄志贤委员建议,在第17条后加上“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工作年限逐级晋升”,并增加“在救援抢险中立功受奖者可以酌情破格晋升”,以鼓励消防救援干部在救援抢险中奋勇当先的精神,对冲锋在前,不怕牺牲,勇于奉献,大无畏精神,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也是对他们的表现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