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
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2日表示,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按照会议安排,在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周强作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3日,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
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
周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草案将“审级”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谈及法律衔接,周强表示,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为新法施行后,不服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