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机数控IPO谜团:销售数据披露存差异 卷入虚开发票案

2018-12-18 18:01:47
来源: 号外财经网

  【摘要】 《号外财经》文 孙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机数控 )主要业务为光伏专用设备、蓝宝石专用设备、通用磨床。该公司IPO有3大事项待

《号外财经》

文/孙强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机数控 ”)主要业务为光伏专用设备、蓝宝石专用设备、通用磨床。该公司IPO有3大事项待解:销售数据差异、卷入虚开发票案件、实控人之子违法转让股份套现。

《号外财经》注意到,上机数控2017版本和2018版本《招股说明书》关于2015年-2016年的光伏切片产量出现两个版本,而且公司2015年向协鑫集团销售收入大变脸,出现615.02万元的巨大差额,颇显诡异。

此外,无锡上机曾卷入一起虚开发票案件中。在同期转让股权中,公司股东股份价格转让差距高达5倍,其中原因令人费解。实际控制人的儿子曾在2016年违法转让巨额公司股份。

多项数据打架

《号外财经》注意到,在公司两个版本的《招股说明书》中,同期产品产量、向同一客户销售收入出现较大差异。

2017年《招股说明书》显示,光伏设备中,2015年-2016年,上机数控光伏切片产量分别为5台、125台。

2018年《招股说明书》则显示,上机数控光伏设备中切片机为数控金刚线切片机和数控线锯切片机。2015年,公司数控金刚线切片机和数控线锯切片机的产量都为0台。2016年,公司两种切片机产量分别为130台、0台,合计为130台。

2017年《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度上机数控向协鑫集团、四川永祥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分别为11885.47万元、2923.08万元。而公司2018年《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同期,公司向协鑫集团、四川永祥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分别为11945.61万元、2977.78万元,出现明显差异。

2017年《招股说明书》显示,2015年度,上机数控向协鑫集团销售金额为210.22万元,协鑫集团为公司当年度第五大客户。2018版《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公司2015年向协鑫集团销售金额为825.24万元,比2018版《招股说明书》多了615.02万元,协鑫集团为公司当年度第二大客户。

上机数控两个版本的《招股说明书》中,协鑫集团旗下合并销售额统计公司都包含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而2018版《招股说明书》中显示,公司2015年向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就高达607.88万元,远高于2017版《招股说明书》当年度向协鑫集团销售额。

相对于2017版《招股说明书》,公司2018版《招股说明书》客户协鑫集团旗下合并公司多了宁夏协鑫晶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2018版《招股说明书》中,2015年,上机数控向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7万元,向宁夏协鑫晶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额并未公布。

同期如此多的数据差异,是公司统计口径做了调整,还是销售数据随意调整?

卷入虚开发票案

《号外财经》注意到,无锡上机曾卷入一起虚开发票案件中。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5日公诉,无锡韦帕贸易有限公司、陆某、陈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陈某2014年7月8日归案,同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新刑二初字第0319号)关于《无锡韦帕贸易有限公司、陆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韦帕公司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月股份转让价格相差5倍 实控人之子违法转让股份

《号外财经》注意到,在同月转让股权中,公司股东股份价格转让差距高达5倍,其中原因颇为蹊跷。

上机数控实际控制人为杨建良、杭虹夫妇。

2016年2月1日,张瑞庆将其持有的上机数控450万股股份作价2,370万元转让给杨昊,每股转让价格为5.27元。而在2016年2月14日,陈晖将其持有的公司3万股股份作价3万元转让给杨建良,每股转让价格仅为1元,两者每股转让价格相差超5倍。

杨建良和杭虹系夫妻关系,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8.764%和 25.667%股权,通过弘元鼎创持有公司5.000%股权;杨昊为杨建良、杭虹夫妇的儿子,持有公司 1.469%的股。

目前,陈晖仍持有公司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032%。

此外,2016年12月,杨昊将所持公司120万股、400万股、232万股,分别以900万元、3000万元、1740万元转给巨元投资、赵永明、徐公明。

本次股权转让,杨昊作为公司董事,向巨元投资、赵永明、徐公明合计转让其持有公司752万股股份,占其转让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4.42%。

上机数控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