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音集协删歌9家KTV公司被起诉 接受法庭调解
去年11月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一纸公告引发社会讨论。音集协在公告中,通知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删除未取得授权的6000多首歌曲,否则可能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而这其中不乏《十年》《听海》等广受消费者热唱曲目。
如今,风波仍在发酵。
2019年3月21日上午,九家KTV公司起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地区九家KTV公司。
原告方称,其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音集协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多次向音集协的合作单位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该合作单位提出了不合理的签约要求。
原告方称,其三次向音集协直接提出签约请求,而音集协坚持要求原告与其合作公司签约,导致合同签约未果。
原告认为音集协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签约,构成垄断行为,合作单位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费用,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诉至法院。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音集协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并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此外,原告方还希望法院判令音集协向原告提供管理的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等权利信息查询系统。
在昨天的庭审中,9家KTV均全权委托给了一名代理律师出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方是由总干事周亚平和三名律师组成的团队。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音集协认为原告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无权就其认为其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对于权利人是否加入著作集体权管理组织,以及何时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采取自愿的而非强制的方式,甚至权利人在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后,是将其全部作品交给音集协管理,还是将部分作品交给被告管理也都是自愿的。所以音集协不具备控制相关市场的原材料采购的能力。而卡拉OK的经营者作为自主经营的一方,有权利选择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也有权利不选择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其选择是自由的,不受法律的强制。所以音集协也不具备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音集协”表示。
音集协认为唱吧麦颂KTV等多家公司也享有音像作品著作权,其不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原告未对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音集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捆绑交易行为,是否限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是否应当驳回其起诉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观点。
庭审最后,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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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音集协”?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该协会于2001年开始筹建,2005年年底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并于2008年6月24日在民政部办理完成社会团体组织法人登记手续,成为大陆地区进行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唯一合法主体。
多年来,音集协充当着著作权人和音像节目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主要职能包括: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等等。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已加入音集协的版权方包括环球、索尼、华纳、滚石、福茂等唱片公司,曲库包含十五万首以上的歌曲。由于KTV经营者往往面对的海量曲库,无法一一向原创作者获得授权,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并一揽子获得许可就成为了最简便的途径。
啥是卡拉OK版权费?
卡拉OK版权费全称为“卡拉OK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费”,是卡拉OK经营场所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的时候,依法向音乐作者支付的版税报酬。(作者: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