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印发 警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鲁中网-鲁中晨报3月5日讯(记者 许文 通讯员 王迎晖)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预防工作的超前性和针对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月27日,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根据规定,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警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据悉,有下列情形之一,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发出警示告知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内容。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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