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二审法院判得很蹊跷,上诉后被高院打回重申。记者查阅范应波、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冠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
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二审法院判得很蹊跷,上诉后被高院打回重申。记者查阅“范应波、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冠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河南省内乡县镇关镇的范应波因与通冠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平安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被高院打回当地法院重申。
范应波代理人河南省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靳义栓在发表代理意见时称,2012 年范应波与通冠公司签订按揭销售合同,约定保险费用30491 元,2012 年11月该车发生意外事件,山上滚下大石头将车砸坏。范应波立即通知通冠公司,通冠公司派人将车接回郑州修理,此后至今范应波就没有见到该车。
郑州中院一判决书确认,该车范应波实际交款415750 元。范应波购买的车辆保险手续由通冠公司办理,所有保险手续全部保存在通冠公司,范应波手里没有投保的任何手续。范应波购买的挖掘机系分期付款,通过通冠公司在光大银行办理分期付款手续。
从购车到车出险的半年多时间里,此间范应波按期付款。在出险后,通冠公司把车接回,从2013 年元月开始,范应波不承担分期付款的义务应由通冠公司和保险公司来赔偿范应波分期付款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一审范应波提交4 份证据。靳义栓认为,事实清楚,法院应该支持范应波的诉讼请求。但遗憾的是,“法院以我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我被迫上诉。”范应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标题:一二审何以败诉
2012年4月25日,范应波与通冠公司签订一份按揭销售合同,约定“保险费30491元”,车辆型号LG6210,整机编号6111330,发动机号60085372。
半年后的2012年11月,该车辆被大石砸毁,拉到郑州维修厂进行维修。郑州维修厂预估维修费30多万元,通冠公司与范应波协商想让范承担20万元,遭到范拒绝。
在一二审时,范应波为购买该车向通冠公司支付了415750元,但通冠公司实际交保费2000多元,由于通冠公司没有足额缴纳保费,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不足部分由通冠公司承担。
范应波与通冠公司签订按揭合同后,但原件存放在通冠公司处,范应波没有保险手续任何证据。通冠公司对保险办理的整个过程,范应波均不知情,且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冠公司没有告知范应波理赔程序,亦没有提醒范应波追偿保险和提供相应的证据。
保险合同保险额为960000 元,按照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7402号判决书,认定事实“范应波向通冠公司购买两台同类型的车辆,共计支付货款83.35万元,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支付的确定对象,故应认定为两车均分为宜,即每台车辆各支付415750元。”
记者查知,范应波在一审时提出通冠公司实际交纳保费2000多元,只能赔付10多万元,但没有实际证据支持。通冠公司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也承认保险公司赔款10万多元,因此才出现了范应波认为通冠公司没有足额投保的情况。
在一审时,范应波出示的证据保险保单是从通冠公司财务处复印,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通冠公司代理人张绍辉律师在庭审中承认范应波的车辆有保单,但查不出来。平安公司代理人司萍萍律师在庭审中说范应波提供的保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
就此,一审法院要求通冠公司和平安保险在七日内提供证据,但通冠公司和平安保险在法庭要求的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但一审法院居然驳回了范应波的起诉,其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在二审中,通冠公司代理人张绍辉律师再次在法庭上陈述“通冠公司为范应波的车辆投有保险,且保险公司赔付了十多万。”说明通冠公司确实为该车辆购买了保险。平安公司代理人司萍萍坚持认为,通冠公司所称理赔及范应波所称的平安公司已理赔的没有依据,需回去核实。法庭限平安保险三日内核实证据,但平安保险仍不予回复,范应波再次败诉。
据查,一、二审法院在判决该案时,没有按照“谁不举证,谁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的原则进行判决,通冠公司和平安保险代理人在明知范应波在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不配合法院,不提供任何证据,串通一气,损害范的合法权益故意,迫使范提出再审申请。
标题:涉嫌合谋套保
范应波向记者强调,不是因为他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而是因为挖掘机质量问题,造成不能正常使用,因此他对折旧、贬值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冠公司辩称,范应波与通冠公司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或以其他方式补偿。通冠公司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及购车款已赔偿了范应波,而范应波使用了挖掘机4000余小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公平原则,应当赔偿通冠公司机器贬值的损失。
谁对谁错,最终需由法院判决。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冠通公司这家公司最近改变了名字,其曾用名为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就改变名称,涉嫌存在逃脱惩罚的故意。”北京一位律师如是分析。
不仅如此,冠通公司在2019年10月28日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发起人变更。变更前:刘芳:92.5%;张华:1.5%;杨峰:1.5%;谢华:1.5%;张福根:1.5%;王凯:1.5%;变更为:段燕飞:12%;刘芳:88%。2019年10月30日,通冠公司股东变更,新增股东段燕飞,而杨峰、张华、谢华、王凯、张福根从股东中退出。
据查,冠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程机械设备和农业机械设备的销售、维修、租赁,工程机械零部件和农业机械零部件的销售及维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二手设备及其他机器设备的购销、维修及租赁等。
据天眼查显示,现在冠通公司由刘玉华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3起,而冠通公司的董事长则由段志军担任。
段志军,何许人也?河南通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冠通投资公司)注资10000万,成立2008年3月5日,段志军为法定代表人。通冠投资公司董事长段志军,他的另一个身份是郑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据天眼查通冠投资公司显示,其风险监控的内容包括,自身风险9,周边风险565,预警提醒42,自身风险9。
记者采访了解到,冠通公司对外投资2家,即西安冠通和兰州冠通。6家分支机构,冠通平顶山分公司、冠通周口分公司、冠通郑州分公司、冠通三门峡分公司、冠通驻马店分公司和冠通洛阳分公司。天眼查显示,冠通公司周边风险达到152,该公司投资的冠通西安、冠通兰州,显示经常异常,具有高风险。西安通冠曾因其他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
记者查知,涉及其他风险的多达100起案件,尽管标的不同,但案由及主要事实基本差不多。另有预警提醒12起,可见也不少了。这其中包括,该公司发生了主要人员变更3起,通冠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多达28起,曾因追偿权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多达19起,同样,兰州通冠曾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起诉他人或公司多达15起,兰州通冠曾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多达11起。
据天眼查,冠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芳总股权比例98.4%,余下股权1.6%由自然人段飞燕持有。不过,冠通公司投资的西安通冠公司,曾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冠通公司是一家法律风险极大的公司。据天眼查,至今,冠通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45家,要么是被人起诉,要么就是起诉他人。郑州一位不愿具名的商人对记者说,在他眼中,冠通公司就是一家官司缠身纠纷不断的企业,“现在的冠通公司的实力比较大,一般人得罪不起。”范应波说。
记者 司马俊杰 郑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