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广东出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南方网讯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最近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有效期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安全风险管控的范围既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办法》明确,各类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或标准开展。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各类单位应当建立风险清单,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重大风险管控实施为期12个月的挂牌警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挂牌警示期间,省、市、县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分别按照规定次数实施抽查。市、县两级政府每3年组织开展1次本地区安全风险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督促落实好事故防范各项工作。
《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设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本地区风险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审核、校正信息系统中的风险信息。
《办法》规定,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联合惩戒。
《办法》出台,是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践成果,是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后的首个制度性成果,对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粤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