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450万买私募基金到期只拿回172万,警惕任何形式的兜底、补充协议

2022-04-11 2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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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450万元基金到期只收回172万元……警惕!这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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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时签署的补充说明真的能保证资本吗?裁判文件网络最新发布的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据悉,投资者邢某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450万元,但产品到期时,邢某只收到本金172万元。因此,邢某将私募股权机构告上法庭,称自己与私募股权机构签署了补充说明,经理应补足自有资金或产品的差额。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邢的起诉终于被驳回了。发生了什么事?

  到期只收回450万基金172万。

  近日,民事判决曝光了邢某购买私募基金的不愉快经历。

  根据民事判决,2017年8月26日,邢作为基金投资者和上海橙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色投资)和中信建设投资(601066)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基金合同,购买私募股权基金名称为橙色创新交易2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营封闭经营,持续1.5年。2017年8月30日,邢向基金账户转账450万元。

  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什么?据报道,2017年10月25日,作为甲方与东吴洋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同意以765万元的价格认购东吴洋公司新发行的60万股。第二天,橙色投资(甲方)与东吴洋公司(乙方)签署了上海橙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吴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如果不能以并购的形式退出,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以12.5%的年利率回购股票,并提供连带担保。

  基金封闭期一年半到期后,即2019年3月20日,田橙投资与林某某、张某某、东吴洋公司、田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含邢某)签署了《展期说明》,约定如果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无法实现并购退出,东吴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承诺以年化12.5%的利率回购基金持有的所有东吴洋股票。

  为确保回购计划的顺利实施,包括邢在内的投资者同意了上述东吴洋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将基金的存续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然而,延期后,林和张仍未能完全履行回购义务。

  邢某表示,截至起诉之日,只收到基金回购款1718075元,即邢某购买的私募基金损失超过60%。

  差额补充对象的补充说明。

  不是投资者。

  面对巨额亏损,邢某上诉,根据补充说明,要求田橙投资承担担保责任,田橙投资应向自己支付投资资金和承诺收益。

  邢提到的补充说明是什么?根据民事裁决,基金产品展期结束后,邢要求橙色投资为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收回投资资金和收入,因此有补充说明。

  根据补充说明,除基金底层交易外,天橙投资单独向邢承诺,如果基金不能在届时顺利退出,东吴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以12.5%的利率回购股票,天橙投资以自有资金或产品差额补足。补充说明书上盖有天橙投资公章,由天橙投资执行董事张宏超签字确认。

  对于补充说明,橙色投资辩称,林、张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和橙色投资履行差额补充义务是橙色创新交易2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邢既不是上述交易的对手,也不是债权人,更不用说担保人,橙色投资承担差额补充义务是基础资产而不是投资者。

  到目前为止,可以看出,投资者与私募股权经理之间争议的焦点是邢是否能够支持加盖橙色投资公章的补充说明,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方面,法院表示,首先,邢和橙色投资订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基金收入和剩余基金财产分配需要通过清算获得,但没有期限可以保证邢获得投资收入或保证本金不损失。此外,橙色创新交易2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购买的是东吴洋公司的股票,尚未实现,符合基金合同未能实现证券处理的相关协议。橙色投资目前无法清算基金财产,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此邢在基金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索赔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林某某、张某某的回购义务是指创新二号基金持有的东吴洋公司股份,而不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股份。此外,补充说明是针对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行橙色创新交易的。从内容上看,橙色投资应作为独立主体,回购义务人的回购应以自有资金或产品承担补充义务。承担补充义务后,资金属于基金财产,所有投资者均可通过清算基金财产获得补偿。鉴于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有4名投资者,在基金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邢应分配的本金和收益。因此,邢作为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之一,起诉了橙色投资,这确实是主体不合格的情况。

  最后,邢的上诉被驳回。

  警惕任何形式的底部,补充协议。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案例是典型的,也提醒了投资者。

  上海一位私募股权创始人直言不讳地说:许多中小型私募股权都很难筹集资金。因此,为了筹集资金,一些小型私募股权将选择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来伪装承诺‘资本保护’,其形式可能是直接向投资者补充差额。但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底部协议等行为已被监管禁止,因此该协议可能无效,投资者也需要警惕,选择中长期稳定、完善的合规风险控制体系是真正规避风险的途径。

  2020年,裁判文件网披露的一项民事判决曾认定补充协议:本案涉及的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双方为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监管而达成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小边应提醒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不要相信任何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资本保护承诺,因为它是非法的、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