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中岩投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情况

2022-03-11 16:37:00
来源:

  【摘要】 恒天中岩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业务未遵循诚信原则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电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决定202244号显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投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遵循诚信原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决定责令恒天中岩投资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第44号决定责令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有以下行为: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遵循诚信原则。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贵公司纠正行政监督措施。贵公司应履行基金经理的职责,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贵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选择机会组织检查验收贵公司的整改实施情况。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9日。